信用卡綜合保險
持卡人在被保險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持卡人本人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全額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
保單號碼:17000字第98TP000004號
合作單位: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
服務電話:0800-068-458(本電話非供開卡使用)
理賠專線:(02)8772-7777分機2753 傳真:(02)8772-0010
網址:www.tmnewa.com.tw
有效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至101年4月1日止
承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幣別 : 新臺幣)
卡別、保險金額 |
鈦金卡 |
白金卡 |
金卡 |
普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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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項 目 |
旅 |
旅行平安險 |
2,000萬元 |
2,000萬元 |
1,250萬元 |
750萬元 |
|
傷害醫療保險 |
10萬元 |
10萬元 |
10萬元 |
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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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靈費用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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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不便險 |
班機延誤 |
每一事故 |
7,000元 |
7,000元 |
7,000元 |
7,000元 |
|
家屬合計 |
14,000元 |
14,000元 |
14,000元 |
14,000元 |
|||
行李延誤 |
每一事故 |
7,000元 |
7,000元 |
7,000元 |
7,000元 |
||
家屬合計 |
14,000元 |
14,000元 |
14,000元 |
14,000元 |
|||
行李遺失 |
每一事故 |
4萬元 |
4萬元 |
3萬元 |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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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合計 |
8萬元 |
8萬元 |
6萬元 |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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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機補償 / 每日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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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旅行平安保險(AEON CARD金卡、BEING聯名卡金卡最高2,000萬元) |
| ※ | 行李遺失險(AEON CARD金卡、BEING聯名卡金卡最高4萬元) |
| ※ | 旅行法律責任險,旅程縮短費用保險及購物保障保險不在承保之範疇。 |
| 備註 | |
● |
本保險單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係指:(1)經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路線之航班。(2)任何不特定之旅客都可購票登機。另持卡人享有保險保障前提一般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的80%以上團費者。 |
● |
定期航班一般係指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至於非航空公司時刻表及價目表上記載之航班則為加班機或包機,但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該包機及加班機排除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專機接送僑民、軍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公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如各壽險公司招待業務員於海外舉辦精英大會之包機等)。 |
| 約定事項 | |
| ◎ | 買一送一之機票不在本信用卡保險承保範圍。 |
| ◎ | 戰爭及恐怖主義所造成之損失為除外不保事項。 |
| ◎ | 其他未盡事宜依新安東京海上信用卡綜合保險保單條款及雙方約定事項為主。 |
信用卡綜合保險理賠應附文件明細表TOP
合作單位: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專線:(02)8772-7777 分機 2753
傳真:(02)8772-0010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0號9樓
客戶服務專線:0800-068-458(本電話非開卡使用)
網址:www.tmnewa.com.tw
| 申請項目 | 所附佐證文件(請於文件寄出前確認是否齊備) |
| 身故保險金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刷卡簽單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機票、登機證、火車票或船票)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 ◆其它經本公司需要之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 殘廢保險金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刷卡簽單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機票、登機證、火車票或船票)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 ◆殘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 ◆其它經本公司需要之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刷卡簽單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機票、登機證、火車票或船票) ◆醫療費用單據正本(國外就診另附健保局費用核退表)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正本)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謄本)、護照出入境証明影本 ◆其它經本公司需要之意外事故證明文件(領隊意外事故證明單…等) |
| 劫機保險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刷卡簽單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機票、登機證、火車票或船票)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謄本) ◆證明劫機事件之文件、報導 |
| 班機延誤班機取消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之票證證明文件(機票、登機證) ※請檢附原搭乘航班及最後實際搭乘之票證正本。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及機票或團費收據(刷卡簽單或銀行對帳單明細)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謄本) ◆航空公司開立之班機延誤(取消)證明正本 ◆延誤期間必要性費用之支出明細清單及正本單據 |
| 行李延誤遺失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之票證證明文件(機票、登機證)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全額機票或團費80%以上之刷卡證明文件及機票或團費收據(刷卡簽單或銀行對帳單明細) ◆被保險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謄本) ◆航空公司出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正本及行李票 ◆延誤期間必要性費用之支出明細清單及正本單據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證TOP
| 壹、旅行平安(傷害)保險 | 貳、旅行平安(傷害)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 參、班機延誤保險 | 肆、劫機保險 | 伍、行李延誤、遺失購物費用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證
投保單位: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TP000003
保險期間:自民國100年04月01日零時起至101年04月01日零時止
※『被保險人』係指持有代投保單位所簽發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人,包括持卡人、持卡人之配偶及受撫養且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保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消費,所取得有關本契約權利之有效期間。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以被保險人之承保信用卡到期日或本保險契約之保險到期日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 ● | 鈦金卡、白金卡:死亡保險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
| ● | 金卡(AEON CARD、BEING聯名卡):死亡保險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
| ● | 金卡(其他聯名卡):死亡保險金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整 |
| ● | 普卡:死亡保險金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整 |
| ※ | 殘廢保險金: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
| 承保範圍 |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被保險人係參加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而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在下列期 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
| 一、 | 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 二、 | 被保險人搭乘之商用客機期間,並包括: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2. 於機場主管機關管轄之區域內。 3.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
|
前項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保險契約所稱「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公共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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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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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時,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以及以最經濟合理之方式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移靈費用。本公司亦一併給付,但最高以新臺
幣參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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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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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本公司按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等級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
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保險訂立前)之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之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之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份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
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資格。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資格,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
|
| 除外責任(原因) | |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
| 一、 |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 二、 |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
| 三、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 四、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
| 五、 |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六、 | 恐怖主義行為。 |
| 七、 |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 八、 | 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
| 九、 | 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承保之促銷活動。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保險金之申請時間 |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
| 保險金之申領 | |
|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
| 一、 | 保險金申請書。 |
| 二、 |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 三、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費用或旅行團團費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 四、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以證明其旅行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
| 五、 |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證明。 |
| 六、 |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
| 七、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 失蹤處理 |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本保險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保險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
|
| 受益人之指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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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公司不接受另行指定或變更。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
| 【備註】 | |
|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本保險契約之旅遊平安保險、全程保障其相關權益變更如下: | |
| 1. |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 2.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
| 3. |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殘廢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限。 |
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最高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旅行平安(傷害)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醫師認為必須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或類似之社會性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 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 |
|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
| 一、 | 保險金申請書。 |
| 二、 | 以指定之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及公共運輸工具票證等證明文件。 |
| 三、 |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 四、 |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 五、 |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
| 六、 |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 |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 |
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為限。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或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本公司依照本章之規定,以保險契約所載 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以被保險人之空中運輸
工具全部票款或參加旅行團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為限。
班機延誤,包括:
一、被保險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但不包括自本國居住地出發,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取消)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相同航空公司或由其安排之空中運輸工具可供被保險人搭乘。
二、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相同航空公司或由其安排空中運輸工具可供被保險人搭乘。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延誤期間在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所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來往機場與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名詞定義
「定期班機」: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
供旅客服務之班機;至於非航空公司時刻表及價目表上記載之航班則為加班機或包機,但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經當地政府登記
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該包機及加班機排除政府包機及公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五、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承保之促銷活動。
六、恐怖主義行為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本公司: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空中運輸工具費用或旅行團團費百分之八十以上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二、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三、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四、被保險人身份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有關班機延誤之損失理賠,應另提示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其上應註明延誤時間
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新臺幣伍仟元∕每日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如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而其空中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保險金額以為補償,但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劫機期間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名詞定義
「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定期班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之行動。
保險時間之延長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遭劫持,於劫持中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五、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承保之促銷活動。
六、恐怖主義行為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本公司: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空中運輸工具費用或旅行團團費百分之八十以上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二、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身份之證明文件。
四、求劫機補償之理賠,必要時應另提供可資證明劫機事件之資料。
| 承保範圍 |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所致之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本公司依照本章之規定,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以被保險人之空中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為限。 | |
| 一、 | 行李延誤 |
| 鈦金卡∕白金卡∕金卡∕普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六小時後(含六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常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而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
|
| 二、 | 行李遺失 |
| ● | 鈦金卡∕白金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肆萬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捌萬元為限。 |
| ● | 金卡(AEON CARD、BEING聯名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肆萬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捌萬元為限。 |
| ● | 金卡(其他聯名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限。 |
| ● | 普卡: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肆萬元為限。 |
| 被保險人之行李遺失或其已到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二十四小時後,尚未領得已登記通關之隨身行李,則此等行李視為遺失,本公司以其到達前述目的地後 五日內為限,對於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常必需品而超過已因行李延誤所給付之金額以外之費用,負擔賠償之責。 | |
| 除外責任 | |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
| 一、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二、 |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 三、 |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
| 四、 | 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
| 五、 | 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承保之促銷活動。 |
| 六、 | 恐怖主義行為 |
| 七、 |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
| 八、 |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
| 九、 |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
| 理賠文件 | |
|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本公司: | |
| 一、 |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
| 二、 | 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
| 三、 |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
| 四、 | 申請行李延誤或遺失之損失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行李票之影本。 2.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意外報告表。 3.被保險人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 4.有關行李內所含物品之說明。 |
| 五、 |
請求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之理賠,應另提供警方出具之報案證明。 ●本公司於收齊理賠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補償金額。逾期本公司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但逾期之事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本公司得不負擔該項利息。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
客戶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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